針對因無限期收容於入國管理局設施而違反國際人權法,兩名尋求庇護的外籍男性向國家求償約3000萬日圓的訴訟,其二審判決於9月30日在東京高等法院(中吉徹郎裁判長)作出。高院撤銷了一審東京地方法院判決國家賠償總計120萬日圓的裁定,駁回了原告方的請求。
原告兩名男性分別為伊朗籍與土耳其籍。他們在日本居留期間成為非正規滯留者並遭勒令強制驅逐,自2016年起,兩人均被收容於入管設施,累計時間超過1300天。
一審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基於禁止任意拘禁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兩名男性健康狀況惡化後仍持續收容,已欠缺「收容的必要性超過收容者所承受的不利益」之要件。法院認為此舉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等規定,因此認定國家負有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高院認為該公約將入管收容制度的具體做法委由各國自行判斷,在日本「應在《入管法》的框架內進行判斷」。法院並表示,對於被命令出境者不予收容,從「確保基於居留資格制度的入國居留管理之適正」來看是「無法容許的」。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判斷在收容及假釋的裁量上,國家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兩人的收容並無違法。原告方計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