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憲法與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條 目的與政策。美國的大學校園體育系統長久以來為數百萬美國未來領袖提供了獎學金以及改變人生的教育、運動和領導力機會,並構成了我國重要結構的一部分。七月,我簽署了一項行政命令,旨在保護大學體育免受無休止的訴訟和可能危及女子及奧林匹克運動的不穩定財務義務的影響,但顯然需要更全面的行政行動,否則大學體育將永遠消失。

大學橄欖球是大學體育部門的主要收入來源,包括支持女子和奧林匹克運動的收入,許多大學也藉此吸引學生、捐款和建立良好聲譽,數百萬美國人會在週六與家人朋友一同觀賽。這些因素給許多大學帶來巨大的競爭壓力。籃球運動也面臨類似但程度較輕的壓力。在這種壓力下,關於薪酬、資格和其他大學體育事務的規則,已因多項司法裁決而大幅放寬。一些州立法機構為了在學生運動員的競爭市場中,透過最小化招募障礙來優勢化其州內大學,已推翻了其他可能建立秩序和一致性的規則。這種混亂的局面破壞了競爭,減少了學生運動員的機會,並危及了對現有大學體育項目,特別是女子和奧林匹克運動的支持。若沒有關於薪酬或球員資格的一致規則,且這些規則無法在法庭上無休止地重新審理,則公平競爭將無法實現。

橄欖球和籃球運動中巨大的獲勝壓力,加上訴訟和州立法對資格、轉學和薪酬制度的一致規則或限制的放寬,已造成這些運動項目失控的財務軍備競賽,導致大學負債累累,威脅要將資源從其他運動項目中抽離,並損害學生運動員的教育和畢業機會。這些關鍵大學面臨的與體育相關的財務威脅是巨大的:截至 2025 財政年度,一個主要體育項目已累積了 5.35 億美元的體育相關債務,另一個則有 4.37 億美元的債務,而其他項目則面臨巨大的年度體育相關赤字。這些財務風險不可避免地會從大學的教育和研究用途中挪用資金,這可能會影響它們作為聯邦承包商和受贈者的能力和責任。

因此,在沒有全面的國家解決方案的情況下,在橄欖球和籃球運動中取得成功的日益增長的財務需求,加上對資格、轉學和薪酬制度的顯著放寬的規則,可能會迫使縮減女子和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甚至可能危及與聯邦政府有重要財務關係的大學的整體財務福祉。大學是戰爭部重要的國防研究承包商,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重要的醫療研究承包商,以及國家科學基金會重要的科學研究承包商。大學系統的健康狀況對聯邦政府的基本運作至關重要。

此外,若無國家解決方案來保護所有大學體育的未來競爭和機會,大型大學橄欖球項目可能會被迫尋求透過協商解決方案來穩定,這可能會導致女子和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的財務和其他資源被撤回。

強烈鼓勵國會迅速通過一項令人滿意的立法來解決這些問題。但鑑於所面臨的風險——每年 50 萬個教育、運動和領導力發展機會,提供近 40 億美元的獎學金——延誤已不再是選項。這項行政命令將為後代保護大學體育。

第二條 生效日期。本命令的第三至第六條將於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各機構應立即開始工作,確保在生效日期前到位適當的監管或政策制定措施,以便在生效日期後盡快實施相關條款的要求。

第三條 定義。就本命令而言:

(a) 「不當財務活動」係指聯邦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及其官員、代理人、附屬機構或代表採取的以下行動:

(i) 故意策劃或參與欺詐性的姓名、形象和肖像權 (NIL) 計劃;

(ii) 明知故犯地接受故意策劃或參與欺詐性 NIL 計劃的個人的捐款、財務或其他形式的資助;

(iii) 使用聯邦資金支付 NIL 或收入分成款項,或支付給教練、助理教練、總經理、球探或其他從事運動隊執教或管理的人員的任何類型的款項或福利;以及

(iv) 侵權干擾學生運動員與另一聯邦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之間的合同,包括獎學金協議;

(b) 「欺詐性 NIL 計劃」係指為與學生運動員參與大學體育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包括 NIL 服務)支付超過實際公平市場價值的計劃,包括透過使用聯盟或類似實體。該術語不包括:

(i) 高等教育機構與學生運動員之間的收入分成,且該分成符合州際大學體育管理機構的規則;或

(ii) 由非高等教育機構體育部門關聯的第三方,為與向公眾營利銷售商品或服務相關的有效商業目的,並非與特定高等教育機構的體育項目參與掛鉤,而為學生運動員的 NIL 權利提供的公平市場價值補償,其費率和條款應與具有可比價值的非學生運動員的 NIL 權利所獲得的補償相當;

(c) 「高等教育機構」係指 1965 年高等教育法案第 101 條(20 U.S.C. 1001)中賦予「高等教育機構」的含義,前提是該術語僅包括根據 1965 年高等教育法案第 485(g) 條(20 U.S.C. 1092(g))的要求報告,在上一學年從該機構的校際體育活動中獲得的總收入(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發布的全部城市消費者物價指數在每年 7 月 1 日進行調整)不少於 2000 萬美元的高等教育機構,且該收入的確定應根據 1965 年高等教育法案第 485(g) 條第 (1)(I) 款(20 U.S.C. 1092(g))進行;以及

(d) 「州際大學體育管理機構」係指制定大學體育隊伍和大學體育競賽管理和監管的共同規則、標準、程序或指南的實體,但該實體不得為大學體育聯盟,前提是該管理機構可以包括與大學體育聯盟有關聯的個人。

第四條 保護女子和奧林匹克運動以及維持高等教育財務責任。(a)(i) 與高等教育機構簽訂合同或提供撥款的機構負責人,應酌情評估截至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適用、合法和有效的州際大學體育管理機構規則的違規行為,以確定這些違規行為是否構成影響受贈者當前責任的嚴重或緊迫性質的原因:

(C) 高等教育機構與學生運動員之間允許的收入分成;以及

(D) 可允許和不當的財務活動。

(ii) 管理和預算局局長應與總務管理局局長協商,向簽訂合同和撥款機構發布指導意見,以確保遵守本命令,並加強關於違反本條第 4(a)(i) 款所述規則的暫停和禁止政策。

(b) 高等教育機構的州際大學體育管理機構應與學生運動員協商,並自行決定,在 2026 年 8 月 1 日之前酌情更新或澄清其規則,以充分保護女子和奧林匹克運動的獎學金和大學體育競賽機會,並確保高等教育機構的財務穩定,包括在法律和適用法院命令允許的範圍內,建立以下規定:

(i) 基於年齡的資格限制,以促進學生運動員的公平、一致、安全和機會,其中:

(A) 大學體育參與不得超過五年,但對服兵役、傳教服務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缺席參與期間有有限的例外;以及

(B) 職業運動員不得重返大學體育;

(A) 允許在五年期間內轉學一次,並立即獲得參賽資格,如果學生運動員獲得四年制學位,則可額外獲得一次此類資格;

(B) 優先考慮學生運動員的學術發展、成功、畢業和長期福祉;以及

(C) 確保轉學窗口不會鼓勵干擾運動賽季或學年,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大學體育參與和競賽的完整性;

(iii) 在學生運動員就讀期間及其後的合理時間內,為與大學體育相關的傷害提供醫療照護;

(iv) 以保留或擴大女子和奧林匹克運動的獎學金和大學體育機會的方式,實施高等教育機構與學生運動員之間的收入分成,包括採取措施防止收入分成被分配到導致女子和奧林匹克運動獎學金和機會減少的方面;

(v) 禁止高等教育機構使用聯邦資金支付 NIL 或收入分成款項,或支付教練或體育薪酬,並遵守任何適用的聯邦法律和聯邦合同條款;

(vi) 禁止針對學生運動員的不當財務活動,包括用於促進第三方、薪酬支付的聯盟或其他實體或方法;以及

(vii) 建立全國學生運動員經紀人註冊系統,並為學生運動員提供免受過度經紀人佣金的合理保護。

(c) 為協助簽訂合同和撥款機構遵守本條第 4(a) 款,總務管理局局長應根據法律提出適當的、定期的信息收集要求,以評估適當高等教育機構官員完成的關於本條第 (a)(i)(A)-(D) 款所述規則的遵守情況。

(d) 教育部長應考慮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在必要時透過制定規則,要求高等教育機構定期報告,其中包括:

(i) 截至該隊伍第一場比賽日期,各級別運動隊的總名額數;以及

(ii) 分別為男子和女子隊伍在體育相關學生援助或付款方面的總支出金額。

(e) 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應採取適當行動,對學生運動員經紀人及其相關個人或實體的違規行為,依據 15 U.S.C. 45 和 15 U.S.C. 7801–7807 進行執法。

第五條 訴訟以使某些州法律無效。(a) 司法部長應採取適當措施,進一步採取有價值的行動,以使與州際大學體育管理機構規則相衝突的州法律無效,並且這些法律:

(i) 歧視州際商業或不成比例地負擔或阻礙州際商業,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三項;

(ii) 損害合同關係,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十款第一項;或

(iii) 在其他方面根據聯邦法律無效。

第六條 諮詢。鼓勵相關白宮部門及行政部門和機構,在適當且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考慮聽取大學體育和管理領域的適當領導者及其他專家的意見,以有效實施本命令。

第七條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規定,或任何規定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命令的其餘部分以及其規定對任何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第八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管理和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產生任何可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強制執行的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質性的還是程序性的。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應由教育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