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展障礙遭解僱的介護(長照)事業所員工,提起訴訟主張權益受損,東京高等法院(古田孝夫裁判長)於25日判決,要求該事業所支付約105萬日圓的賠償金。此賠償金額比一審的橫濱地方法院判決增加了約25萬日圓。

原告自2018年起在該事業所擔任介護人員。他患有發展障礙中的自閉症譜系障礙(ASD)。在就業時的問卷中雖有關於既往病史及障礙的提問,但原告並未回答,之後也未曾透露自己的障礙情況。

2021年8月,原告在與事業所代表面談時告知了其障礙。然而,代表隨後向其他職員透露了原告的障礙情況,並以「虛偽報告、違反就業規則」為由通知原告解僱。

訴訟中,事業所方面主張,從合理協助的觀點來看,原告也默認了將資訊分享給其他職員。

但高等法院判斷「代表立即就考慮解僱,無法認定原告有默認資訊共享」,並認定「暴露障礙構成人格權侵害且違法」,支持了一審判決中「以障礙為由的歧視性且違法解僱」的認定。

此外,法院認為在解僱撤銷後,原告提出的兩個月班表希望期間,因事業所方的責任導致未能實現排班,因此增加了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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