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作為美國總統依憲法及聯邦財產與行政服務法(40 U.S.C. 101及以下條文)所賦予的權力,特此發布本命令:
第一條 政策與目的。本屆政府在終結美國社會中的種族歧視方面取得重大進展,包括所謂的「多元、公平與包容」(DEI)活動,這些活動中員工、申請人或承包方因其種族或族裔而被差別對待、分隔或單獨挑出,而非基於其能力和績效平等客觀對待。儘管取得進展,部分實體仍持續從事DEI活動,且常試圖隱瞞其行為。
DEI活動不僅不道德且常違法,還導致從事此類行為的實體內部效率低落、浪費及濫用。具體而言,DEI活動在招聘、晉升及營運中造成非自然成本,阻礙以績效為基礎的原則實施;因將不可改變的特徵置於工作表現之上,導致員工流動率過高;並危及員工間協作與問題解決,這些對高效且優質工作至關重要。DEI活動亦因基於種族或族裔限制公司聘用或晉升特定個人、供應商或中介,減少可用勞動力,造成不必要成本。這些成本最終由與從事種族歧視性DEI活動的公司簽約的聯邦政府承擔,或由使用此類分包商的公司承擔。
因此,美國政策旨在透過防止種族歧視,促進聯邦合約的經濟與效率。
第二條 定義。(a) 本命令所稱「種族歧視性DEI活動」指在招聘、就業(如聘用、晉升)、合約(如供應商協議)、計畫參與或資源分配與調度中基於種族或族裔的差別對待。
(b) 「計畫參與」指承包商或分包商所主辦或設立的訓練、導師、領導力發展計畫、教育機會、俱樂部、協會或類似機會的會員資格、參與、進入或入場。
第三條 聯邦承包商要求。自本命令發布日起30天內,受聯邦財產與行政服務法規範的行政部門及機構(包括獨立機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須確保合約及類合約工具(含承包商分包及分包商下級分包)包含以下條款:
「關於本合約工作執行,[承包商/適當方(承包商)]同意如下:
1. 承包商不得從事本命令第二條定義的任何種族歧視性DEI活動;
2. 承包商將依合約機關要求,提供所有資訊與報告,包括允許查閱帳簿、紀錄及帳目,以確認遵守本條款;
3. 若承包商或分包商違反本條款,合約可全部或部分取消、終止或暫停,且承包商或分包商可能被宣布喪失政府合約資格;
4. 承包商將向合約部門或機關報告任何分包商已知或合理可知可能違反本條款的行為,並採取合約部門或機關指示的適當補救措施;
5. 若分包商對承包商提起訴訟,且訴訟涉及本條款的有效性,承包商將通知合約部門或機關;
6. 承包商承認遵守本條款對政府付款決策具重要性,依據美國法典第31編第3729(b)(4)節(虛假申報法)。」
第四條 處罰。(a)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應發布指導,確保合約機關遵守本命令。依據該指導,合約機關應:
(i) 因承包商或分包商未遵守第三條條款,取消、終止、暫停全部或部分合約或類合約工具;
(ii) 採取適當措施暫停及禁止違規承包商或分包商參與政府合約。
(b)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將與司法部長、總統國內政策助理及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主席協調,識別具種族歧視DEI活動風險的經濟部門,並向合約機關發布最佳實務指導,確保該部門遵守本命令。
(c) 自本命令發布日起120天內,各機構主管應檢視本機構第三條實施情況,並向總統國內政策助理報告遵守狀況。此後,應定期檢視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遵守。
(d) 司法部長將與相關合約機關協商:
(i) 考慮是否依虛假申報法對違反第三條條款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提起訴訟;
(ii) 盡最大努力於60天內迅速審查私人依31 U.S.C. 3730(b)(1)提起的涉及聯邦合約或分包合約的民事訴訟,並決定是否依31 U.S.C. 3730(b)(4)繼續訴訟。
第五條 規範與實施。(a) 聯邦採購規範委員會應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修訂聯邦採購規範,以:
(i) 在受本命令約束的聯邦採購、招標及合約中納入第三條所述條款;
(ii) 移除與第三條條款衝突或不一致的規定。
(b) 聯邦採購規範委員會應於本命令發布後60天內,依適用法律,發布偏離及臨時指導,協助機關在修訂完成前實施第三條條款。
第六條 可分割性。若本命令任何條款或其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判定無效,其餘條款及對其他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第七條 一般規定。(a) 本命令不應解釋為削弱或影響:
(i) 法律賦予行政部門、機關或其主管的權限;
(i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上的職能。
(b) 本命令應依適用法律及預算可用性實施。
(c) 本命令不創設任何實質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任何一方不得以法律或衡平法對美國政府、其部門、機關、實體、官員、員工或代理人提出強制執行。
(d) 本命令的發布費用由司法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