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與自我認同的性別不同的跨性別者,在被警方逮捕並送入拘留設施時,會面臨以哪種性別來處理的問題。根據當事人控訴「遭受不願接受的對待」的經歷,並聽取專家對此課題的看法。

住在西日本都市區的里香(化名,20多歲)於2023年因涉嫌違法藥物被逮捕。她接受了緩刑判決,至今仍對涉入犯罪感到懊悔。

當時,她的戶籍上是男性,但已摘除睪丸,並計畫接受陰道重建手術。她的名字也改成較女性化的稱呼。

在進入警察局拘留所時,她向負責人員表明自己是以女性身份生活的跨性別者。

然而,根據里香的說法,身體檢查時除了女性警察外,也有男性警察在場。

她曾表示「不想讓男性看到身體」,男性警察離開時卻以強硬語氣說:「如果你鬧事,我會揍你。」

她被關在單獨拘留室,但在接受訊問等外出時,仍會聽到「男性一名!」的呼喊。

她最難忍受的是被要求穿著借來的男性運動服和內衣。運動服胸前寫著「男」字,家人來探視時,她還得折起來遮掩。

我持不同於關東律師聯合會的立場,反對以「性別認同」作為拘留者分類的標準。因為「性別認同」過於主觀,難以作為刑事設施等場所的客觀分類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