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旨在改革刑事訴訟中重新審判的制度,於27日在眾議院法務委員會展開實質審議。然而,一項旨在限制檢察官對再審開始決定提出異議(抗告)的規定,在經過自民黨事前審查後被發現存在「漏洞」。預計檢察官的抗告權將在後續的審議中再次成為焦點。
關於檢察官的抗告權,自民黨在審查過程中曾有要求禁止的聲音,原法案也因此進行了修正。修正後的條文明確規定,僅在有「充分根據」認為應撤銷再審開始決定時,檢察官才能提出抗告,並將此明訂於刑事訴訟法的正文條款中。
自民黨政務調查會長小林鷹之在14日的記者會上曾對此表示肯定,認為「檢察官提出即時抗告的門檻已確實提高」。
然而,在當天的委員會審議中,法務省刑事局長卻解釋稱,要求檢察官抗告時須有「充分根據」的規定,僅是「檢察官應遵守的行為規範」,「並非法院的判斷事項」。
這意味著,關於檢察官抗告是否有「充分根據」,並非由法院來判斷。若依此解釋執行,法院將無法以「缺乏充分根據」為由,直接駁回檢察官的抗告。
此番解釋是針對當時擔任自民黨法務部會長、負責事前審查意見彙整的藤原崇所提出的質詢。藤原崇對此表示質疑,認為「從條文上看,無法解讀為行為規範」。
據多名政府及執政黨相關人士透露,在自民黨於13日同意政府法案的部會會議上,法務省並未做出此次委員會上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