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道浦幌町的愛奴民族團體,就其在當地河川捕撈鮭魚的權利,向國家等單位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此權利屬於原住民固有的「先住權」,現行法律不應禁止。札幌高等法院於2日做出二審判決,支持一審札幌地方法院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控訴。
原告為構成浦幌十勝川流域「科坦」(部落)的愛奴民族後裔所組成的「拉波羅愛奴國家」,這是首次要求確認愛奴民族先住權的訴訟。對居住在河川附近的愛奴民族而言,鮭魚是其生活與文化認同的一部分。
目前依據水產資源保護法,河川捕撈鮭魚原則上是被禁止的。然而,原告方面主張,明治政府奪走了他們的土地,並禁止他們利用自然資源,基於這段歷史,他們至今仍保有祖先傳承下來的鮭魚捕撈權利,並認為在河口4公里以內應允許刺網漁法。
一審的札幌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愛奴民族「依據憲法第13條享有享有固有文化的權利」,並強調「鮭魚捕撈在生活、傳統、文化中佔有重要部分,應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但另一方面,判決也認為漁業權具有強烈的財產權性質,特定團體不得排他性地經營漁業,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原告方面則主張「所主張的漁業權是源於愛奴民族的歷史與文化,應予保障的固有權利」,並為此提起上訴。他們也訴求,依據《愛奴政策推進法》(愛奴新法),國家有責任促進包括繼承下來的生活方式在內的文化發展。
被告方面則反駁,關於禁止捕魚的水產資源保護法等規定,「是為避免資源枯竭所必需的規則」,並請求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