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本人依據美國憲法及法律所授予之權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條 政策。
牧場經營者在我國的食品供應鏈和文化傳承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些勤奮的美國人確保我國擁有可靠的國內優質動物蛋白質產品來源,而一個安全、豐富的國內牧場產業,則驗證了我國的糧食安全。
然而,全國牛群數量已降至 75 年來的最低點,但過去十年來,消費者對牛肉的需求卻成長了近 10%。我的政府已採取行動支持牧場經營者,例如:執行自願性的「美國製造」(Product of USA) 標示,讓美國牧場經營者獲得其在美國生產應有的認可;標繪內政部管理的超過 200 萬英畝額外牧草地,並確定美國森林服務局管理的近 160 萬英畝空置配額,開放給西部地區申請聯邦牧場許可證;撤銷了以投機性環境效益為名,施加重大合規成本的繁瑣拜登時期法規;並實施了多項對牧場經營者有利的稅法變更,例如降低遺產稅,以及推動更快速的費用攤銷和折舊政策。
為了支持這個關鍵產業,還有更多可以也應該做的事情,我的政府將持續採取行動保護我們的國內生產者。
第二條 全面政策與監管審查。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農業部長、內政部長、美國貿易代表、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以及小型企業管理局局長,應向總統提交一份報告,評估所有影響牧場經營者的行政部門及機構(機構)的法規、指南及其他機構政策,並提出符合本命令要求的、以促進美國牧場經營者的財務可行性與增強市場准入的行動建議。
第三條 協助牧場經營者對抗掠食動物。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
(a) 內政部長應決定灰狼與墨西哥狼是否已達到《瀕危物種法》(ESA) 下解除或降級保育標準,若其判定已符合保育標準,則應開始解除或降級其保育的程序。
(b) 內政部長應與總統助理兼立法事務主任協調,準備並向總統提交一項立法建議,以根據《瀕危物種法》全面解除或降級灰狼與墨西哥狼的保育。
(c) 在內政部長判定灰狼與墨西哥狼已符合《瀕危物種法》保育標準後,總統副助理兼州際事務主任應與農業部長協調,與各州接觸,鼓勵各州將灰狼與墨西哥狼從任何州級保護物種名單中移除,並修訂其對灰狼與墨西哥狼的致命捕殺標準,以協助牧場經營者對抗掠食動物。
(d) 內政部長與農業部長應考慮修訂其部門的生產者賠償法規、證據標準及計畫手冊,以符合適用法律,確保其部門審理的所有掠食損失賠償請求,都能得到一致、準確且迅速的評估,包括設定足夠的標準來調查灰狼與墨西哥狼造成的掠食損失,並在適當時考慮皮下出血以外的其他因素。
(e) 內政部長應考慮修訂法規或提供額外指導,以符合適用法律,修訂該部門授權致命性移除灰狼與墨西哥狼的標準,並對涉及對人類安全或家畜的掠食威脅情況,實現更強的緊急應對能力,包括精準打擊。
第四條 原產地標示。
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90 天內,農業部長應與美國貿易代表協商,審查所有可能允許對牛肉產品實施強制性原產地標示的法定及監管權限,並向總統經濟政策助理提供這些權限的摘要,以及反映當前狀況和現代化實踐的強制性原產地標示影響的經濟分析。根據這些評估,農業部長在與美國貿易代表及總統經濟政策助理協商後,可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發布或修訂法規,要求對牛肉產品實施強制性原產地標示,或與白宮立法事務辦公室進一步協調,制定有關此類標示的立法建議。
第五條 支持美國消費者。
在符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各機構負責人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本命令所指示的措施,以及我的政府在食品生產和供應方面採取的其他措施,能以盡可能降低的價格惠及美國消費者。
第六條 一般規定。
(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局長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為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創建任何可強制執行的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質性或程序性的。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應由農業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