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賀縣東近江市的湖東紀念醫院於2003年發生患者呼吸器遭拔除事件,西山美香女士(46歲)因此遭控殺人罪並服刑,後經再審獲判無罪。她隨後向國家提起訴訟,主張檢察官的起訴違法,並要求國家賠償。25日,大阪高等法院(審判長:長谷部幸彌)對此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了西山女士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大津地方法院)認為起訴並無違法的判決。

西山女士的「自白」是基於滋賀縣警的偵訊內容,她於2004年因此被逮捕,並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定讞後入獄服刑。

然而,由於患者有自然死亡的可能性,法院決定啟動再審。2020年,大津地方法院認定西山女士有輕度智力障礙,「男性刑警利用了西山女士的戀愛感情等誘導其自白」,並判決其無罪。

之後,西山女士針對縣警及大津地檢的搜查違法性提起訴訟,向滋賀縣及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大津地方法院)認定縣警的搜查違法,判決縣政府賠償約3100萬日圓。但對於地檢部分,法院以「未察覺到警察的違法偵訊」等理由,判斷搜查及起訴均無違法。

滋賀縣未提起上訴,對縣政府的賠償命令已確定。另一方面,西山女士一方對於地檢方面的違法性未被認定的部分表示不服而提起上訴,與國家之間的訴訟持續進行中。

在二審中,西山女士一方主張,從供述筆錄及西山女士本人的狀況來看,檢察官理應察覺到她是容易受到誘導的「供述弱者」。她們訴稱,檢察官本應指揮進行謹慎判斷自白的補充搜查,卻怠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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