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憲法及法律賦予本總統的權力,包括《2002年協助美國投票法案》(52 U.S.C. 20901 et seq.)、《1993年全國選民登記法案》(52 U.S.C. 20501 et seq.)以及聯邦政府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款保障聯邦各州共和政體之憲法義務,特此發布命令如下:
第一節 目的與政策。依據憲法及聯邦法律,參與聯邦選舉的投票權僅限於美國公民。聯邦法律明確禁止非公民在聯邦選舉中登記投票或投票,並對違法者處以刑事處罰。(18 U.S.C. 241;18 U.S.C. 611;18 U.S.C. 1015;以及52 U.S.C. 20511)。社會安全局(SSA)維護的記錄,結合國土安全部(DHS)依據42 U.S.C. 1320b-7實施的「系統性外籍人士資格驗證計畫」(SAVE),有助於驗證身份及聯邦選舉的選民資格。
聯邦政府依據《美國憲法》第二條,負有執行聯邦法律不可推卸的職責,這包括防止聯邦刑事法律的違反而維護公眾對選舉結果的信心。為透過美國郵政系統加強選舉的完整性,有必要採取額外措施。安全的選票信封識別碼提供了一種可靠、可稽核的機制,可在不對合格選民的權利造成不當負擔或侵犯的情況下執行聯邦法律。獨特的選票信封識別碼,例如條碼,能夠確認只有公民收到並投遞選票,從而降低舞弊風險並保護聯邦選舉的完整性。
第二節 州公民名單的建立與傳輸,以及對選舉舞弊相關調查與起訴的優先處理。(a) 在可行且符合現行法律(包括但不限於《1974年隱私法案》(5 U.S.C. 552a))的前提下,國土安全部長應透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局長,並與社會安全局局長協調,採取適當行動編纂一份已確認為美國公民且在即將到來的聯邦選舉時年滿18歲、並居住在相關州的個人名單(州公民名單),並將其傳輸給各州的首席選舉官員。州公民名單應源自聯邦公民身份及歸化記錄、社會安全局記錄、SAVE數據以及其他相關聯邦數據庫。州公民名單應在每次定期聯邦選舉前至少60天更新並傳輸給州選舉官員,或在州選舉官員因任何特別聯邦選舉提出請求時及時傳輸。國土安全部長應建立程序,以 (i) 允許個人在選舉前查閱其個人記錄並進行更新或更正;以及 (ii) 使各州能夠定期補充並向傳輸的州公民名單提供建議的修改或修正。個人被列入州公民名單並不表示該個人已在該州妥善登記為選民。個人仍須遵守州和聯邦法律及州程序才能登記為選民。州公民名單可能未反映某些可能妨礙選民登記的州法律,或者個人可能選擇不登記。
(b) 就本命令而言,「有資格在聯邦選舉中投票」的個人是指該個人是美國公民,在即將到來的選舉日期時年滿18歲,並符合其所在州的法律規定。總檢察長應優先調查,並酌情起訴那些向不符合聯邦選舉投票資格的個人發放聯邦選票的州和地方官員,或任何其他參與聯邦選舉管理的人員,包括依據18 U.S.C. 2(a)、18 U.S.C. 241、18 U.S.C. 371、18 U.S.C. 611(a)、18 U.S.C. 1001、18 U.S.C. 1015、52 U.S.C. 10307和52 U.S.C. 20511。
第三節 美國郵政總局關於郵寄和缺席選票的規則制定。(a) 各項聯邦法規,包括18 U.S.C. 1341、18 U.S.C. 1708、52 U.S.C. 10307和52 U.S.C. 20511,禁止在選舉中非法使用郵政服務。
(b) 為確保聯邦法律的忠實執行,保護郵政服務作為傳輸聯邦選舉選票媒介的完整性,並為美國郵政總局(USPS)實施的郵寄或缺席選票服務建立統一標準,特此指示郵政總局長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60天內,依據39 U.S.C. 401及其他適用權限,啟動一項擬議規則制定程序。擬議規則制定通知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i) 擬議規定,明確所有寄出的選票郵件必須裝在一個信封內,該信封:
(A) 標記為「官方選舉郵件」,包括透過USPS為此目的提供的指定標記,例如「官方選舉郵件」標誌,視需要和適當性而定;
(B) 自動化兼容,並帶有獨特的智能郵件條碼,或USPS的後續技術,以促進追蹤並符合本節的其他要求;以及
(C) 已通過USPS的郵件信封設計審查,以確保符合USPS的郵寄標準,包括條碼放置。
(ii) 擬議規定,在聯邦選舉前至少90天,任何州可選擇通知USPS,表明其打算允許USPS傳輸郵寄或缺席選票。作為該通知的一部分,任何通知的州應進一步說明,是否打算在選舉前至少60天向USPS提交一份該州有資格在聯邦選舉中投票的選民名單,該州打算向這些選民提供透過USPS傳輸的郵寄或缺席選票。
(iii) 擬議規定,USPS不得傳輸任何個人的郵寄或缺席選票,除非這些個人已根據本款(b)(iv)節所述的州特定名單在USPS登記,並提供獨特的選票信封識別碼,例如條碼,用於發給這些個人的郵寄或缺席選票。每個州特定的郵寄和缺席投票參與名單的編製和傳輸,應符合《隱私法案》和所有適用的使用協議。
(iv) 擬議規定,USPS應向各州提供一份名單(郵寄和缺席投票參與名單),其中包含根據本款指示的規則制定程序在USPS登記的個人,以及發給這些個人的郵寄或缺席選票的獨特選票信封識別碼,例如條碼。每個州特定的郵寄和缺席投票參與名單的編製和傳輸,應符合《隱私法案》和所有適用的使用協議。
(v) 擬議程序,使各州能夠定期補充並提供對該州郵寄和缺席投票參與名單的建議修改或修正,以符合適用的州法律。
(c) USPS應與USPS監察長辦公室和司法部協調,調查涉及聯邦選舉材料的郵政服務疑似非法使用行為。
(d) 根據本節發布的任何最終規則,應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20天內發布。
第四節 實施。(a) 國土安全部長、社會安全局局長和郵政總局長應與商務部長協調,以執行本命令實施的所有相關方面。
(b) 總檢察長應強制執行對本命令中引用的適用聯邦法規的遵守,並向選舉官員、包括其任何分支機構;承包商;參與聯邦選舉管理的人員;或參與選票印刷、生產、運輸或分發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指導。
(c) 國土安全部長應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90天內,建立編纂、維護和傳輸本命令第2(a)節所述的州公民名單所需的基礎設施,並應在國土安全部內指定一個聯繫點,以接收和處理個人及州選舉官員關於相關州公民名單的請求。社會安全局局長應向國土安全部長提供所有必要的公民身份和身份數據,以支持此要求,並符合適用的法律、《隱私法案》和所有適用的使用協議。
第五節 執行。總檢察長以及擁有相關權限的行政部門和機構(機構)負責人應採取一切合法步驟,遏制和處理對聯邦法律的不遵守行為,包括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暫停向不遵守規定的州和地方撥付聯邦資金。州或地方選舉官員;州或地方(包括其任何分支機構);承包商;參與聯邦選舉管理的人員;或參與選票印刷、生產、運輸或分發的公共或私人實體,違反現有聯邦法律的證據,可移交司法部考慮根據18 U.S.C. 2(a)、18 U.S.C. 241、18 U.S.C. 371、18 U.S.C. 611(a)、18 U.S.C. 1001、18 U.S.C. 1015、52 U.S.C. 10307和52 U.S.C. 20511進行調查或提起訴訟。州和地方應在5年內保存所有證明選民參與任何聯邦選舉的記錄和材料(例如,選票信封,無論由何種承運商運送),但不包括已投遞的選票。
第六節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規定,或任何規定對任何機構、個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定為無效,則本命令的其餘部分及其規定對任何其他機構、個人或情況的適用不受影響。
第七節 一般規定。(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管理處處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的法律,並視撥款情況而定。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為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創造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權利或利益,無論是實質性的還是程序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