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兒島市一所市立國中三年級男學生(當時15歲)於2018年9月自殺,家屬指控是導師的威嚇性指導所致,並向鹿兒島市政府求償約6580萬日圓。鹿兒島地方法院於26日做出判決。審判長前原榮智認定,導師的行為「已超出正當指導範圍,構成違法」,但另一方面,法院並未認定市府能預見學生的自殺,因此僅判決賠償精神痛苦慰撫金等共33萬日圓。原告方表示將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學生在暑假結束後,未繳交八項作業中的六項,並在職員室等地遭到導師斥責。審判長認為,導師以怒吼等方式進行強度威嚇的態度,「已超出指導範圍」,並認定此為導致學生自殺的契機。
然而,法院另一方面也承認指導的必要性本身,並認為「該指導並未長時間進行,且學生並未表現出精神不穩定的情況」,因此認定市府無法預見自殺的可能性,並未承認市府對自殺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