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台地方法院於25日針對一宗陪審制案件作出判決,認為偵查階段被告的供述中存在通譯「超出限度的意譯」,因此高等法院將案件差回地方法院重新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犯有強盜致死罪,判處懲役23年,但差回重審後,排除問題供述,判決被告無罪(檢方求刑懲役23年)。
此案發生於2020年7月,地點為宮城縣柴田町。當時一名印度籍建設公司負責人(45歲)在自宅遭殺害,且其包包等物品被搶走。宮城縣警於同年10月逮捕了該公司一名巴基斯坦籍員工雷夫曼·阿卜達爾被告(43歲),以強盜殺人嫌疑起訴。仙台地檢署以強盜致死等罪名起訴被告。
起訴內容指控被告與他人共謀闖入被害人住所行搶,並由他人殺害被害人。一審仙台地方法院於2021年10月認定被告參與暴行,判處懲役23年。
然而,在仙台高等法院的上訴審中,關於被告是否參與暴行的爭議焦點在於偵查階段的訊問過程。
2020年11月,偵查人員透過使用巴基斯坦東部等地區通用的旁遮普語通譯對被告進行訊問。被告被指稱曾表示在他人暴行被害人時,「(被告)壓制了被害人的身體」。
但錄音錄影的訊問紀錄顯示,被告並未說出表示「壓制」的詞語。檢方主張,被告曾以雙臂向前伸出做出壓制動作,通譯綜合言詞與動作,適當翻譯成日文。
對此,2024年3月的上訴審判決指出,該手勢可有其他解釋,且「通譯人員的意譯應有其限度」。判決認為一審認定被告壓制被害人的事實無法由證據支持,存在事實誤認,故將案件差回重審。
仙台地方法院隨後在差回重審中排除該供述證據進行審理。被告保持沉默,辯護方主張無罪。
差回重審判決認定,包括被告在內的多人於案發當日進出被害人住所,且被害人當時因頸部受壓而死亡屬實。
法院進一步審查被告是否與實施殺害者有共謀關係。由於缺乏被告接受指示等客觀證據,且被告可能只是依指示前往被害人住所,事件發生出乎意料,且被告可能只是臨時應對,法院認為「從事後事實推斷被告事前意圖或目的困難」,因此判定無法證明犯罪成立。
辯護律師齋藤拓生接受採訪時表示,此判決嚴格遵守刑事審判「疑罪從無」原則,並指出通譯是否精確及溝通困難是偵查問題所在。他強調,基於不明確且模糊的被告訊問結果認定事實,存在冤罪風險,法院排除該事實認定值得高度肯定。
仙台地檢署次席檢察官山口聰也表示,將仔細審查判決內容並做出適當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