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憲法及美利堅合眾國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特此發布命令:

第一條 政策。美國人民有權獲得關於廣告聲稱「美國製造」的產品是否確實產自美國的清晰、準確、有實證且易於獲取的資訊。保護美國消費者免受虛假的美國原產地聲明侵害,也有益於投資美國製造業和產品的企業。

然而,在現代數位市場時代,外國製造商和銷售商為了吸引愛國消費者,聲稱其產品為美國製造,但實際上這些產品大部分是在其他國家生產製造的。美國人民在數位市場購買產品時,經常依賴賣家「美國製造」或類似的美國原產地廣告。但那些在國內生產製造所有或幾乎所有產品的美國企業,應享有支持美國經濟所帶來的品牌效益,而試圖購買美國產品的美國公民,也應確信美國原產地聲明的確切含義。

第二條 實施。 (a) 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主席應在適當時,優先處理賣家或製造商聲稱產品「美國製造」或「美國製造」或任何類似美國原產地聲明構成違法行為的案件。在判定此類聲明是否構成違法行為,包括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或慣例時,FTC應在需要時,諮詢在相關產品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其他行政部門和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b) FTC應考慮發布擬議法規,規定線上市場未能建立驗證原產地聲明的程序,可能構成《聯邦貿易委員會法》(15 U.S.C. 41 et seq.)所定義的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或慣例。

(c) 在與FTC主席協商後,所有負責原產地標籤監管的機構應考慮頒布促進美國製造或生產產品自願性原產地標籤的法規。此類機構應在適當時相互協商,以確保美國企業獲得關於自願性原產地標籤的一致指導。

(d) 所有負責政府範圍採購合約、任何多重獎項計劃或任何其他政府範圍內無限期交付、無限期數量合約的機構,應定期審查和驗證通過這些合約採購的產品的任何「購買美國貨法案」、「美國原產地」或類似的美國原產地聲明。對於任何被發現虛報向政府銷售產品的美國原產地狀態的承包商或供應商,相關機構應將該產品從政府採購中移除,並將相關承包商或供應商轉介給司法部,司法部可根據《虛假申報法》(31 U.S.C. 3729 et seq.)採取行動。

第三條 一般規定。 (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管理和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以撥款的可用性為準。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對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任何實體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產生任何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發布費用應由聯邦貿易委員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