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憲法及法律賦予我的總統權限,特此發布如下命令:
第一條 目的與政策。網路犯罪、詐騙及掠奪性計畫正逐步掏空美國家庭的積蓄,竊取多年辛勤工作的成果,並摧毀我們青少年的生活。這些行為——包括部署勒索軟體與惡意軟體、網路釣魚、金融詐騙、「性勒索」及其他敲詐計畫、冒充身份等——通常是由跨國犯罪組織(TCOs)協調執行,目標鎖定最脆弱的群體。在許多情況下,外國政權對網路犯罪及掠奪性計畫提供明示或默許的國家支持,形成一個由被盜身份、脅迫、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所支撐的地下經濟。
美國的政策是保護美國人免受這些威脅,並強化我們的金融及數位系統。美國將以相應的回應對抗針對美國人的攻擊,包含執法、外交及可能的攻擊行動。此外,美國政策還包括支援這些犯罪的受害者、擴大公共警示及優先保護最易受害者,以終結對美國人的剝削與受害。
第二條 打擊詐騙中心與網路犯罪。(a) 國務卿、財政部長、國防部長、司法部長及國土安全部長,應與國家網路主任辦公室協商,並與總統助理兼國土安全顧問(APHSA)協調:
(i) 在本命令發布日起60天內,審查現有的運作、技術、外交及監管架構,評估如何改進以最佳打擊從事網路犯罪及類似掠奪性計畫的跨國犯罪組織;
(ii) 在本命令發布日起120天內,根據上述審查結果,透過APHSA向總統提交行動計畫,識別負責詐騙中心及網路犯罪的跨國犯罪組織,並提出防範、破壞、調查及瓦解這些組織的解決方案。該行動計畫應包含在2025年1月20日第14159號行政命令第6(d)節設立的國家協調中心(NCC)內成立一個運作小組,負責協調聯邦政府偵測、破壞、瓦解及威懾由外國跨國犯罪組織及相關網絡針對美國人、企業、關鍵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所進行的網路犯罪活動,並視情況邀請私部門參與。
(b) 行動計畫應說明司法部長及國土安全部長在國防部長支持下,如何利用相關技術能力、威脅情報及來自商業網路安全公司及其他非聯邦實體的運作見解,提升對從事網路犯罪、詐騙及掠奪性計畫的惡意網路行為者及其基礎設施的歸屬、追蹤及破壞能力,並符合法律規定。
(c) 行動計畫及NCC運作小組應包含改善聯邦政府內部資訊共享、運作協調及快速反應的機制,並與現有執法框架及對抗來自外國司法管轄區的網路威脅的努力保持一致。
(d) 司法部長應持續優先起訴涉及網路詐騙的被告,包括詐騙中心及性勒索計畫,並依聯邦起訴原則,追究此類詐騙計畫中最嚴重且可證明的罪行。
(e)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國土安全部長應透過網路安全與基礎設施安全局局長,與NCC合作,為州、地方、部落及領地(SLTT)夥伴提供訓練、技術協助及韌性建設,擴大防禦能力、分享威脅情報,並強化SLTT夥伴的關鍵基礎設施系統,防範跨國犯罪組織利用網路犯罪進行剝削。
第三條 受害者恢復計畫。司法部長應於本命令發布日起90天內,透過APHSA向總統提交關於設立受害者恢復計畫的建議。該計畫旨在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並考量司法部服務所有犯罪受害者的目標,利用從實施詐騙計畫的跨國犯罪組織追回、沒收或扣押的資金,向網路詐騙受害者提供恢復或賠償。
第四條 國際合作。國務卿應與NCC協調,與外國政府接觸,要求其對在境內運作的跨國犯罪組織採取執法行動,並加強與美國執法機關的合作。國務卿應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的措施,確保容忍此類掠奪性活動的國家面臨符合美國法律及政策的後果,如限制外國援助、實施針對性制裁、簽證限制、貿易懲罰,並在適當情況下,立即驅逐涉案外國官員及外交人員。國務卿亦應與盟友及夥伴協調這些行動,以加強對容忍掠奪性活動國家的制裁效果。
第五條 一般條款。(a) 本命令不得解釋為削弱或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其首長的權限;
(i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上的職能。
(b) 本命令應依適用法律及預算可用性執行。
(c) 本命令不旨在創造任何可由任何方依法或衡平法上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人員主張的實質或程序性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發布費用由國土安全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