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務省的專家研討會於24日召開,會中提出一份報告書草案,指出在現行的《賣春防止法》中並未規定買春者(購買方)的招攬行為,因此「應設置某種程度的規範」。報告書草案中並未出現重大異議,委員們對於規範的必要性達成共識。然而,對於應將何種行為列為處罰對象,委員之間則存在意見分歧。法務省方針是將研討會的結果作為未來法整備的參考材料。

關於買賣春的議題,近期因東京新宿歌舞伎町街頭出現許多因惡質牛郎俱樂部而背負債務的女性從事賣春的社會問題,引發了「賣春者(銷售方)的招攬行為會受處罰,但買春者(購買方)卻沒有處罰規定,存在不平衡」的聲音。首相高市早苗於2025年11月在國會指示法務大臣平口洋進行研討,並於2026年3月開始相關討論。

《賣春防止法》針對賣春者(銷售方)的招攬行為,規定了6個月以下的拘禁刑或2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報告書草案以糾正不平衡、以及買春者招攬行為與賣春者招攬行為在擾亂社會風紀、妨礙公眾方面並無差異為由,列舉了規範買春者招攬行為的必要性。

至於應將何種行為列為處罰對象,報告書草案具體列舉了物色賣春者並徘徊尋找、以及回應賣春者招攬等行為。對此,報告書中也記載了「若將徘徊列為處罰對象,將難以區分是否有買春意圖」、「存在課題,即如何明確處罰對象行為,以免誤罰不應受罰者」等意見。

此外,《賣春防止法》雖然將賣春及買春行為本身列為「禁止」,但與招攬行為不同,並未設有拘禁刑或罰金的罰則規定。報告書草案對於賣春行為的處罰,則記載「應謹慎」,理由是其中可能存在應受保護與支援的對象。對於買春行為,報告書也以「對於成人之間同意的性交,公權力以刑罰介入應謹慎」、「買賣春行為將可能轉入地下,變得難以察覺」等謹慎論點作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