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憲法及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節 背景與目的。

蜱蟲和蚊子是全球最致命的動物之一,傳播的主要疾病對美國公眾造成日益嚴重的健康和經濟負擔。外來入侵蚊子,特別是亞洲虎蚊和埃及斑蚊,正在美國各地蔓延,並在包括華盛頓特區在內的一些地區成為優勢物種,傳播疾病並降低生活品質。此外,美國境內不斷擴大的蜱蟲族群使美國民眾、我們的寵物和牲畜面臨使人衰弱且代價高昂的健康風險。歷史上的方法主要依賴使用傳統殺蟲劑;然而,運用符合常識、非化學且由科技支援的措施,可以顯著減輕這些病媒的負面影響,增進所有美國人享受戶外活動的樂趣。

第二節 政策。

美國的政策是開發並部署符合常識的方法和技術能力,以抑制蜱蟲和蚊子族群,並透過改善偵測、篩檢、預防和醫療照護介入措施,來處理這些昆蟲造成的危害。這些目標將透過以下政策優先事項來達成:

(a) 透過智慧土地管理技術和程序、天敵族群、非化學病媒控制措施,以及包括不具感染性昆蟲技術和以安全有效生物技術開發的昆蟲控制工具在內的先進技術,引領全球安全有效的蜱蟲和蚊子族群控制,以預防疾病。

(b) 診斷、預防和治療在美國由蜱蟲和蚊子傳播的症候群和疾病,包括由蜱蟲傳播的α-半乳糖綜合症、泰勒蟲病、洛磯山斑疹熱、萊姆病和貝氏體病,以及由蚊子傳播的西尼羅病毒、茲卡病毒、屈公病和登革熱等病毒感染。

(c) 透過安全有效地減少華盛頓特區的入侵性蜱蟲和蚊子族群,同時不對有益昆蟲、本地動植物或我們的公園、水道和休閒區的自然美景產生負面影響,來推進2025年3月27日第14252號行政命令(使華盛頓特區安全美麗)中「華盛頓特區安全美麗工作小組」的目標。

(d) 將本命令第三節中開發的成功技術和方法擴展,作為全國性控制蜱蟲和入侵性蚊子族群的典範。

第三節 實施。

(a) 本命令發布日起60天內,內政部長、農業部長、環境保護署署長和總務管理局署長,應與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協商,在華盛頓特區制定並實施一項運動,目標在2028年前,將亞洲虎蚊、埃及斑蚊和其他入侵性蚊子族群(視情況而定)減少90%,並將蜱蟲族群減少50%,並在可行範圍內進一步減少。該運動應:

(i) 處理華盛頓特區聯邦管轄土地上的蜱蟲和蚊子繁殖地,包括透過景觀美化和排水改善(例如修剪草坪和雨水花園)以及策略性部署天然、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來減少蜱蟲和蚊子棲息地;

(ii) 控制有利於蜱蟲和蜱蟲傳播疾病的病媒運輸和關鍵宿主儲存或放大族群,包括囓齒動物和鹿;

(iii) 優先使用商業能力或合作協議,包括部署先進技術解決方案,例如蚊子的不具感染性昆蟲技術或其他安全有效的生物技術;以及

(iv) 制定一項計劃,與華盛頓特區政府適當協商,以在華盛頓特區社區的土地上實施蜱蟲和蚊子控制措施。

(b) 本命令發布日起60天內,為加速本命令第3(a)款所命令的運動,環境保護署署長應與農業部長和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協商,並:

(i) 向總統提交一份監管框架,透過總統助理兼國土安全顧問傳達,該框架應參考相關學術中心和產業,用於計劃開發和釋放先進、安全有效的蜱蟲和蚊子控制技術到環境中。該框架應考慮滅菌技術、安全的基因改造,以及使用安全、有益的細菌,並與2025年5月5日第14292號行政命令(改善生物研究的安全與保障)保持一致;以及

(ii) 優先並迅速推進或註冊環境保護署署長認為安全有效的創新蜱蟲和蚊子控制方法或產品。

(c) 本命令發布日起90天內,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應在現有萊姆病登月倡議的基礎上,適當進行以下工作:

(i) 根據15 U.S.C. 3719 或其他適用法律發布獎勵競賽公告,或指導研發計畫,以快速診斷、預防(預防藥)和治療(治療藥)由機構負責人確定的重要蜱蟲和蚊子傳播疾病,包括本命令第2(b)款所列疾病;以及

(ii) 審查可用和候選的α-半乳糖綜合症免疫療法,並制定研究議程以加速對可行候選療法的臨床審查。

(d) 本命令發布日起90天內,農業部長應與內政部長、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和環境保護署署長協調,根據15 U.S.C. 3719 或其他適用法律發布獎勵競賽公告,或指導研究計畫,以開發非化學方法來減少重要的蜱蟲和蚊子傳播疾病,包括透過減少蜱蟲和蚊子族群。

(e) 本命令發布日起60天內,農業部長和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應適當探索對含有大量α-半乳糖的食品和藥品進行標示的選項,類似於其他過敏警告。

(f) 內政部長、農業部長、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以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負責人,應與管理和預算局局長協調,審查可用資源以支持本命令的實施。

第四節 一般規定。

(a) 本命令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負責人的權力;或

(ii) 管理和預算局局長與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關的職能。

(b) 本命令的實施應符合適用法律並取決於撥款的可用性。

(c) 本命令無意,也不會,產生任何由任何一方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強制執行的實體或程序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的出版費用應由內政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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