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禁止未成年者進行有罰則的選舉運動的公職選舉法規定是否合憲的訴訟,原告的17至20歲男女共4人,因不服9月25日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已決定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該判決認定禁止選舉運動的規定「違憲」,但認為禁止第三方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選舉運動的規定「合憲」,原告方希望連同國家的賠償責任,尋求「完全勝訴」。
原告方於5日對外公布此消息,預計於7日提起上訴。地方法院的判決是自1952年公職選舉法修正以來,首次認定相關規定違憲的判決。
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確保選舉的公正性、保護未成年人等立法目的,並非必須透過一律禁止的規定才能達成」,因此認定附有罰則的禁止未成年者進行選舉運動的規定,違反了保障表現自由的憲法第21條。另一方面,對於禁止第三方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選舉運動的另一項規定,則認為具有合理性,因此判決合憲。
關於國家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無法認定國會對於未修正規定有不作為的責任,因此駁回了原告方的賠償請求。
公職選舉法約在70年前的法案修正時,考量到孩童被徵召參與選舉運動的情況,因此禁止未成年者進行選舉運動,並規定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現為拘禁刑)或三十萬日圓以下的罰金。對利用未成年者進行選舉運動的第三方,也適用相同的罰則。
原告方主張「政治表現的自由是特別重要的憲法權利」,認為兩項規定皆屬違憲。國方則反駁稱,未成年者可能被用於選舉中的人力戰術,或因判斷能力不足而被捲入不當的選舉運動等弊害,因此兩項規定皆合憲。



